

帕尔默继承案(美国 1889) 孙子埃尔默为保住祖父遗嘱留给自己的巨额遗产,投毒杀害祖父,服刑后依据形式合法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。少数意见主张严格遵从法律文本,法官不能造法;多数意见依据 “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获利” 的普通法原则,认为立法本意不会允许凶手继承遗产,4:1 判决凶手丧失继承权。此后美国多数州出台弑亲者成文法,我国《民法典》1125 条也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。
英国连体婴儿分离案(2000) 一对连体女婴,玛丽依靠乔迪供血存活,不做手术二人 3‑6 个月都会死亡;做手术玛丽会死亡,乔迪大概率存活。信奉天主教的父母拒绝手术,不愿主动造成玛丽死亡。医院诉至法院,两级法院准许手术,法官分别从利益权衡、紧急避险、切断非自然生命维持角度论证手术合法性。手术完成后乔迪存活、玛丽死亡,但父母始终不认可裁判。核心矛盾:两条平等生命之间的取舍、宗教信仰与儿童生命权的冲突。
泸州遗赠案(公序良俗第一案,中国) 黄永彬婚内与张学英婚外同居并育有一女,病重时立下公证遗嘱,将个人财产遗赠给张学英。黄永彬去世后,张学英凭公证遗嘱起诉原配索要财产。遗嘱形式完全符合当时继承法,但一、二审法院均以遗赠建立在婚外非法同居关系之上、违背公序良俗为由,认定遗赠行为无效,驳回原告诉求。该案成为法理学经典案例;现行《民法典》153 条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但司法实践对婚外第三者遗赠并未形成 “一概无效” 的统一裁判,需要区分遗赠动机。
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 一对夫妻接受试管婴儿,留存 4 枚冷冻胚胎,尚未移植便双双车祸离世。双方失独父母想要胚胎延续血脉,医院认为胚胎不是遗产不能继承,且老人取得胚胎只能用于我国禁止的代孕,主张按协议销毁。一审认定胚胎不属于遗产驳回诉求;二审改判,将案由变更为监管处置权纠纷,认定胚胎是介于人与普通物之间、承载人格伦理的特殊存在,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处置,同时明确禁止代孕、买卖胚胎。
上海婚外冷冻胚胎案(2026) 丈夫使用伪造结婚证,和第三者在医院培育一枚冷冻胚胎。原配妻子知情后,要求销毁胚胎,医院因处置权归精卵提供者拒绝单方销毁。本案存在三重法理冲突:生物学层面胚胎处置权 VS 合法婚姻配偶权益;公序良俗原则能否直接判令销毁具备生命潜能的胚胎;违法的助孕行为是否应当连带毁灭胚胎。学界分为两派:一派认为不能销毁,原配只能走婚姻侵权赔偿;另一派认为应当判令销毁,避免冲击一夫一妻制度,目前尚无生效裁判。
电梯劝烟猝死案(河南 2017) 段某劝阻老人电梯内吸烟,双方口头争执,老人心脏病发作死亡,家属索赔四十余万。一审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劝烟者承担 15% 补偿责任;二审改判劝烟者无责,劝阻吸烟属于正当公共行为,死亡根源是自身疾病,不能因发生死亡后果就归责正当行为人,该案例被最高法收录,探讨结果责任与公民公共监督的边界。